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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窃电

查处窃电

电表是供电企业进行计量收费的专用设备,由于它是随户安装,进行监控极其困难,便为许多不法分子窃取电力资源,谋取经济利益提供了方便。在山东省枣庄市供电公司,每年因窃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上千万元。尽管该公司的技术人员通过电表出户、使用一次性封条进行技术防窃,以及成立营业稽查大队,分散进行稽查等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反接、跨接、伪造铅封、使用倒表器等手段窃电。但随着窃电技术智能化的不断升级,窃电主体由原来的居民用户向企业、由生活向经营、由供电企业外部到内外相勾结的发展,甚至还出现了一批专门研究电力计量装置的“能人”,使得窃电现象依然得不到有效遏制。

枣庄市供电公司一位负责人介绍说,进门难是查处窃电事件遇到的首要问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原电力部颁布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只有具备一二三级用电检查资格的稽查人员,才具备进入民宅或企业进行检查。而在枣庄市供电公司的1400余名职工中,目前具备资格的只有11人,相对于该市6个区(市)3140个用电村340万用电人口,比例之悬殊不言而喻。即使手持有效证件,违法用电客户也往往会用各种理由,将检查人员拒之门外。

在用电稽查中,对窃电现场和时间的取证,也是一大难点。对窃电现场的取证需要摄像,只要行动迅速、人员充足,这个问题不难解决。而对窃电时间的取证,就有些无能为力了。打个比方,假如稽查人员第一次检查时没有发现窃电,但第二次却发现了,通常窃电者只会承认被查实的。尽管稽查人员从现场判断窃电时间肯定并非这一次,却无法拿出有效证据。有时候对企业窃电可以通过计算单产能耗法来判定,而这很容易受其他因素干扰。

此外,定量难也是困扰当前反窃电工作的又一大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窃电只能按现场抓住的窃电器容量乘以当时的窃电时间,而对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的定量问题,国务院颁布的现行电力法规中却没有一条一款作出规定也没有司法解释可依。虽然原电力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但此规则只是司法机关参照执行的依据,因此,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的定量问题,就成了法律无法介入的“真空”。

针对电能产供销瞬间完成的特点,以及目前反窃电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业内人士认为,除供电系统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技术改造、加大检查力度的同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特别是对非法窃电数额等问题进行认定,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不法窃电分子,才能彻底杜绝窃电事件的发生,保护国家电力资源不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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