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年代: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在福建永春会议提出的有关方针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以下政策措施:
①在管理范畴上,规定当时“小水电系指单机6000kW及以下,总容量12000kW及以下的水电站和相应的送变电工程”。
②在规划上,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治水办电相结合”的原则。
③在发展上,发动县、社、队各级办电(或地、县、社、队四级办电),执行“谁建、谁管、归谁所有”(后改为“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
④在资金上,主要依靠社队集体经济和地方自筹,国家给以适当补助。单机500kW以下电站主要由社队举办,国家从小型农田水利事业费中划出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平均每kW150元(后升为200元),相当于总投资的20%;单机500kW以上电站主要由地、县举办,由省(区)审批,列入水利建设计划,资金也主要依靠地方自筹,国家一般补助总投资的40~60%。
⑤在设备上,国家补助紧缺原材料,各省(区)自产自用,骨干机组实行国家统一分配。
⑥在建设上,要求“发展有规划,建设有计划,施工要设计,竣工要验收”。
⑦在管理上,要求“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充分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