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新增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新增的内容如下: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9.5.2.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9.5.2.2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9.5.2.3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9.5.2..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在条文说明中指出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有效地对漏电及由于漏电可能引起火灾进行预报和监控,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的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人员去消除这些隐患。其供电要求应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