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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气]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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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第二章 术语

  2.0.1 裙房skirt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offire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multiple/use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 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large/scalepowerdispatcher's 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 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高级住宅high/grade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important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 安全出口safety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7 挡烟垂壁hang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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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第三章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名称
一类
二类
居住建筑
高级住宅
十九层十十九以以上的普通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业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4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构件名称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
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
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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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第四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
  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
  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4.1.2.3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
  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2.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
  部位隔开。
    4.1.3.2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
  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和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
定。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
  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
  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
  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
  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防火间距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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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建筑类别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平方米)
一类建筑
1000
二类建筑
1500
地下室
500

    注: (1)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
    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2) 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
  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
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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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第六章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
  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
  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
  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
  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 的规定。
高层建筑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医院
24
12
30
15
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30
15
其它
40
20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

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 表 6.1.9

高层建筑
每个外门的净宽
走道净宽
单面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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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 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7.2 消防用水量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表7.2.2

高层建筑类别
建筑高度( m )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每支枪最小流量(L/s)
室外
室内
普通住宅
<50
15
10
10
5
>50
15
10
5
5

1、高级住宅
2、医院
3、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隹楼、商柱楼、图书馆、书库
4、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5、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科研楼、档案楼等

<50
20
20
10
5
>50
20
30
15
5

1、高级旅馆
2、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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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第七章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 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7.2 消防用水量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表7.2.2

高层建筑类别
建筑高度( m )
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每支枪最小流量(L/s)
室外
室内
普通住宅
<50
1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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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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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住宅
2、医院
3、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电隹楼、商柱楼、图书馆、书库
4、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5、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科研楼、档案楼等

<50
20
20
10
5
>50
20
30
15
5

1、高级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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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第八章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8.2 自然排烟

  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
  小于3.00m2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
  5%。

  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3 机械防烟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
定,或按本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   表8.3.2-1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 m3/h )
<20层
25000-30000
20层-32层
35000-40000

           防烟楼梯间及其使用前室的分别回压送风量    表8.3.2-2

系统负担层数
送风部位
加压送风量(m3/h)
<20层
防烟楼梯间
16000-20000
合用前室
12000-16000
20层-32层
防烟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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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第九章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
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
    9.1.4.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9.1.4.3 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
  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1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3 灯具

  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的厕所、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普通住宅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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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楼主:

    你贴的《高规》是GB50045-95 (2001年版),里面有好多条文均已进行了修改。目前,设计师应按最新版本(2005年版)进行设计呵!注意!!!


乐观向上,快乐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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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旧版 呀,我已经 有新版 了


分享知识,分享经验,分享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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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楼主:你能贴的《高规》是GB50045-95 (2005年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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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楼主:你能贴的《高规》GB50045-95 (2005年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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