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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规范汇编

电气规范汇编

电气规范汇编(2) 9 室内布线 9.1 一 般 规 定 9.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室内(包括与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联的外部位)绝缘电线、电缆和封闭式母线的布线。 当本章条款无具体规定时,其适用电压范围为500V及以下。 9.1.2 布线及敷设方式应根据建筑的性质、要求、用电设备的分布及环境特征等因素确定。应避免因外部热源、灰尘聚集及腐蚀或污染物存在对布线系统带来的影响。并应防止在敷设及使用过程中因受冲击、振动和建筑物伸缩、沉降等各种外界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9.1.3 敷设方式可分为:明敷——导线直接或者在管子、线槽等保护体内,敷设于墙壁、顶棚的表面及桁架、支架等处;暗敷——导线在管子、线槽等保护体内,敷设于墙壁、顶棚、地坪及楼板等内部,或者在混凝土板孔内敷线等。 9.1.4 金属管、塑料管及金属线槽、塑料线槽等布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在同一根管或线槽内有几个回路时,所有绝缘电线和电缆都应具有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等级。 9.1.5 布线工程中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有关规定。 91.6 布线用塑料管(硬质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塑料线槽及附件,应采用氧指数为27以上的难燃型制品。 9.2 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 9.2.1 瓷(塑料)线夹布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和挑檐下室外场所。 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一般适用于室内、外场所。 在建筑物顶棚内、严禁采用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脑直式绝缘子布线。 9.2.2 采用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在室内、外布线时,绝缘电线至地面的距离应不小于表9.2.2所列数值。 9.2.3 采用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在室内沿墙壁、顶棚布线时,绝缘电线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表9.2.3节所列数值;跨越柱子、桁架布线时,应符合本规范第9.4节所规定的机械强度要求。 9.2.4 采用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在室内、外布线时,绝缘电线的间距不应小于表9.2.4所列数值。 9.2.5 绝缘电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有腐蚀的场所时,电线间及电线至建筑物表面最小净距,不应小于表9.2.5所列数值。 9.2.6 在与建筑物相关联的室外部位布线时,绝缘电线至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9.2.6所列数值。 9.3 直 敷 布 线 9.3.1 直敷布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室内场所和挑檐下室外场所。 建筑物顶棚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 9.3.2 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电线,其截面不宜大于。 9.3.3 直敷布线的护套绝缘电线,应采用线卡沿墙壁、顶棚或建筑物构件表面直接敷设,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30m。 不得将护套绝缘电线直接埋入墙壁、顶棚的抹灰层内。 9.3.4 直敷布线电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表9.2.2所列数值。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0m部分,应穿管保护。 9.3.5 护套绝缘电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加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管保护。 9.4 金 属 管 布 线 9.4.1 金属管布线一般适用于室内、外场所,但对金属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 建筑物顶棚内,宜采用金属管布线。 9.4.2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 气钢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可采用电线管。 9.4.3 三根及以上绝缘导线穿于同一根管时,其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两根绝缘导线穿于同一根管时,管内径不应小于两根导线外径之和的1.35倍(立管可取1.25倍)。 9.4.4 穿金属管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和中性线(如果有中性线时)穿于同一根管内。 9.4.5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金属管内,但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 (2)同一设备或同一联动系统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3)同一照明花灯的几个回路。 (4)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的根数不应多于8根。 9.4.6 金属管明敷时,其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表9.4.6所列数值。 9.4.7 电线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当管路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0m,上面时为0.30m。 (2)当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0m,上面时为1m。 当不能符合上列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下下净距均可减至0.20m。 电线管路与其他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0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 当管路互相交叉时的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列情况的平行净距。 9.4.8 金属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有弯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两个拉线点之间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无弯的管路,不超过30m。 (2)两上拉线点之间有一个弯时,不超过20m。 (3)两上拉线点之间有两个弯时,不超过15m。 (4)两上拉线点之间有三个弯时,不超过8m。 当加装拉线盒有困难时,也可适当加大管径。 9.4.9 暗敷于地下的管路不宜穿过设备基础,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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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9.9.3 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线槽内。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40%。

9.9.4 强、弱电线路应分槽敷设,两种线路交叉处应设置有屏蔽分线板的分线盒。

9.9.5 地面内暗装金属槽内,电线或电缆不得有接头,接头应在分线盒或线槽出线盒内进行。

9.9.6 线槽在交叉、转弯或分支处应设置分线盒,线槽的直线长度超过6m时,宜加装分线盒。

9.9.7 由配电箱、电话分线箱及接线端子箱等设备引至线槽的线路,宜采用金属管布线方式引入分线盒,或以终端连接器直接引入线槽。

9.9.8 线槽出线口和分线盒不得突出地面且应做好防水密封处理。

9.9.9 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在设计时应与土建专业密切配合,以便根据不同的结构型式和建筑布局,合理确定线路路径和设备选型。

9.10 电 缆 布 线

9.10.1 室内电缆布线,包括电缆在室内沿墙及建筑构件明敷设、电缆穿金属管理地暗敷设。

9.10.2 电缆在室内宜采用明敷。电缆不应有黄麻或其他易延燃的外护层。

9.10.3 无铠装的电缆在室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0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0m,否则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但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如电气竖井、配电室、电机室等)内时除外。

9.10.4 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并不应小于电缆外径。1kV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0.15m。

9.10.5 电缆明敷设时,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3.3.4条的规定。

9.10.6 电缆明敷设时,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m,否则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0m,否则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接近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0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9.10.7 在有腐蚀性介质的房屋内明敷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9.10.8 电缆水平悬挂在钢索上时,电力电缆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0.60m。

9.10.9 电缆在室内埋地敷设或电缆通过墙、楼板时,应穿钢管保护,穿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9.11 电 缆 桥 架 布 线

9.11.1 电缆桥架布线适用于电缆数量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

9.11.2 在室内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其电缆不应有黄麻或其他易延燃材料外护层。

9.11.3 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宜选用塑料护套电缆。

9.11.4 电缆桥架(梯架、托盘)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一般不宜低于2.50m,垂直敷设时距地1.80m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如配电室、电气竖井、技术层等)内时除外。

9.11.5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一般为1.50~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

9.11.6 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一般为:控制电缆间不应小于0.20m;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30m;弱电电缆与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50m,如有屏蔽盖板可减少到0.30m;桥架上部距顶棚或其他障碍物不应小于0.30m。

9.11.7 几组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间应考虑维护、检修距离。

9.11.8 在电缆桥架上可以无间距敷设电缆,电缆在桥架内横断面的填充率: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9.11.9 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

(1)1kV以上和1kV以下的电缆。

(2)同一路径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

(3)应急照明和其他照明的电缆。

(4)强电和弱电电缆。

如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上时,应用隔板隔开。

9.11.10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9.11.10的规定。

9.11.11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否则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9.11.12 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固定:

垂直敷设时,电缆的上端及每隔1.50~2m处。

水平敷设时,电缆的首、尾两端、转弯及每隔5-10m处。

9.11.13 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首端、尾端、转弯及每隔50m处,设有编号、型号及起、止点等标记。

9.11.14 电缆桥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9.12 封闭式母线布线

9.12.1 封闭式母线布线适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场所。

9.12.2 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0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1.80m以下部分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内(如配室、电机室、电气竖井、技术层等)时除外。

9.12.3 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垂直敷设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附件支承。

垂直敷设的封闭式母线,当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应采用支架固定。

9.12.4 封闭式母线终端无引出、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

9.12.5 当封闭式母线直线敷设长度超过制造厂给定的数值时,宜设置伸缩节。在封闭式母线水平跨越建筑物的伸缩缝或沉降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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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10.5.2.1 本条所规定的内容仅限于蓄电池充电和变电所用直流电源。 10.5.2.2 整流器的整流接线方式,应符合用电设备对整流器的要求。 10.5.2.3 变电所分、合闸和蓄电池充电用直流电源,宜采用硅或可控硅整流设备。 10.5.2.4 变电所合闸用硅整流器宜采用三相桥式接线,其容量按最大一台断路器的合闸电流确定。当一次母线接有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时,其容量应按两台断路器确定。只作控制、保护及信号电源用的硅整流器,可采用单相桥式整流,其容量可按负荷电流确定。在承受瞬间最大负荷时,整流装置本身的电压损失不应大于额定电压值的10%。 10.5.2.5 充电用整流器的直流输出电压,不宜低于蓄电池组额定电压的1.5倍,寒冷地区为1.8~1.9倍。 10.5.2.6 变电所蓄电池充电用整流器容量的确定: (1)固定型铅蓄电池充电; (10.5.2.6-1) 式中Pcd——充电设备的容量(kW); Ucd——充电设备的最高电压,取2.7•n(V); n——蓄电池总数; Icd——充电设备的电流(A),包括直流系统的经常负荷电流和蓄电池组的最大充电电流两部分。在变电所中蓄电池组的最大充电电流,可采用蓄电池10h放电率的放电电流; Ijc——直流系统的经常负荷电流(A); C10——蓄电池10h放电率容量(A•h)。 (2)镉-镍蓄电池充电: (10.5.2.6-2) 式中Ucd——充电设备的最高工作电压,取1.75•n(V); Icd——充电设备的电流(A),包括直流系统的经常负荷电流和蓄电池充电电流两部分; K——系数,取0.2或0.25(取决于充电制); C——蓄电池额定容量(A•h); 其他符号含义同公式(10.5.2.6-1)。 10.5.2.7 浮充电设备容量的确定应根据蓄电池组的经常负荷电流及自放电电流确定,其工作电压宜与充电设备电压一致。 10.5.2.8 恒压充电时,整流设备的输出电压应按不同蓄电池的充电电压值确定。 10.5.2.9 当充电和浮充电共用一组硅整流装置时,宜选用自耦变压器调压或可控硅调压的整流装置。 当正常浮充电运行的负荷电流大于装置额定电流的20%时,亦可选用饱和电抗器调压方式。 10.5.2.10 用于镉一镍蓄电池的充电电源,其浮充电装置的直流输出超过额定会值110%时,该装置应能自动限流。 10.5.2.11 整流器电源交流输入电流如果没有制造厂提供的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 当已知整流器的整流线路接线方式时 (10.5.2.11-1) 当不了解整流器的整流线路接线方式时 (10.5.2.11-2) (10.5.2.11-3) 式中I——交流输入电流(A); Kp——整流器的接线系数,按附录B•3选择; K1——交流功率换算成电流时的系数; 三相380V时为1.52 单相380V时为2.63 单相220V时为4.55 Kjz——校正系数; 硅整流器取1.1~1.2 可控硅整流器取1.2~1.3 ηcosφ——分别为整流器效率和额定功率因数,在无制造厂提供的数据时可按附录B•4选取; Pd——整流器直流输出额定功率; Ud——整流器直流输出额定电压(V); Id——整流器直流输出额定电流(A)。 10.5.2.12 充电用整流设备宜装设在与充电间相邻的单独房间内,当蓄电池数量少且对设备运行无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亦可用房间。 10.5.2.13 充电设备应装设直流电压表和直流电流表。并联充电的各回路应装设单独的调节装置和直流电流表。 10.6 蓄 电 池 10.6.1 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仅限于起动用铅蓄电池,固定型铅蓄电池和镉镍蓄电池。 10.6.2 起动用铅蓄电池,宜选干荷电系列蓄电池,根据情况也可选用湿荷电系列蓄电池。 建筑物应急照明用直流电源:集中供电当容量较大时,宜选用固定型铅蓄电池;集中分区供电时,宜选用镉镍蓄电池,根据情况也可选用固定型铅蓄电池;分散供电时,应选用镉镍蓄电池。 变电所分、合闸直流电源,宜选用镉镍蓄电池;当蓄电池同时作为变电所操作电源和建筑物应急照明集中供电电源时,则宜选用固定型铅蓄电池。 作为不停电电源装置(UPS)的直流电源,当要求继续维持供电时间较短时,宜采用镉镍蓄电池;否则宜选用固定型铅蓄电池。 10.6.3 在选用固定型铅蓄电池时,当环境条件不允许有大量析出气体或受安装空间所限,则宜选用固定型密闭铅蓄电池。 10.6.4 变电所分、合闸等有短时冲击负载的直流电源,当采用镉-镍蓄电池时,宜选用高倍率全烧结或半烧结式蓄电池。 10.6.5 变电所用蓄电池的容量,应满足持续放电容量和冲击电流两个条件,具体计算如下: 10.6.5.1 镉-镍蓄电池 (1)按持续放电容量计算: (10.6.5-1) 式中CC1——按持续放电容量条件计算出的蓄电池容量(A•h); Ijc——经常直流负载电流(A); Isg——事故时直流负载电流(A); ts——事故持续时间(h),一般取1h; Kur——浮充时运行容量系数,一般取0.85~0.95; KS——放电后容量保留系数,事故放电终了时Ks=0.25~0.50,全容量核对放电终了时Ks=0。 (2)按冲击电流计算: (10.6.5.-2) 式中CC2——按冲击电流条件所计算出的蓄电池容量(A•h); Ich——断路器合闸冲击电流(A); Kch——蓄电池允许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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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当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由不同线路或不同电源供电时,应设有联锁装置。 10.3.7. 传动运输系统需要装设联系信号,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沿线设置起动预告信号。 (2)在值班控制室(点)设置允许起动信号、运行信号及事故信号。 (3)在控制箱(屏、台)面上设置事故继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4)传动运输系统的巡视通道每隔20~30m或在联锁机械旁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两个及以上平行的联锁线宜合用起动音响信号,但值班控制室内应设有能区分不同联锁线起动的灯光显示信号。 10.3.8 控制室或控制点与有关场所的联系,一般采用声光信号,当联系频繁时,宜设置通讯设备。 10.3.9 控制室和控制点的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 (2)通风、采光良好。 (3)振动小、灰尘少。 (4)线路短、进出线方便。 (5)离开厕所、浴室等潮湿场所。 10.3.10 移动式传输设备(图书馆用轨道运书小车、锅炉房用皮带卸料小车等)宜采用悬挂式软电缆供电。 10.3.11 传动运输系统上各电气设备的安全接地应按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执行。 10.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0.4.1 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仅限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设置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配电设计。 10.4.2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并不得和其他导线敷设于同一电线管或电线槽中。 配电系统的构成,应根据其负荷级别,按照本规范第3章有关原则确定。 各类建筑物电梯的负荷分级见本规范第3章表3.1.2。表中未详列者可按下列规定确定:一般乘客电梯为二级,重要的为一级;一般载货电梯、医用电梯为三级,重要的为二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一般为三级,重要的为二级。 10.4.3 每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并设置在机房内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但该隔离电器和断路器不应切断下述供电电路: (1)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 (2)轿顶、底坑的电源插座; (3)机房和滑轮间内的电源插座; (4)电梯井道照明; (5)报警装置。 为此,电梯的工作照明和通风装置以及各处用插座的电源,宜由机房内电源配电箱(柜)单独供电;厅站指层器照明,宜由电梯自身动力电源供电。 10.4.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它的全部用电负确定,即为拖动电机的电源容量与其他附属用电容量之和。对于由电动发电机组向直流曳引机供电的直流电梯,其电动机的功率是指拖动发电机的电动机或其他直流电源装置的功率。 单台电梯拖动电机所需的电源容量按公式10.4.4计算: (10.4.4) 式中 S——电源容量(kV•A); U——电源电压(V); I——直流电梯为满载上行时的电流(A);交流电梯为满载电流。当额定电流为50A及以下时,为额定电流的1.25倍;当额定电流大于50A时,为额定电流的1.1倍。 当电梯数量为二台及以上时,应考虑同时使用系数,见表10.4.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用电容量可为电动机铭牌容量。 10.4.5 电梯电源设备的馈电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低压断路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电梯持续负荷电流和拖动电动机的起动电流来确定。 低压断路器的过电流保护装置的负载电流--时间特性应同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负载--时间特性相配合。 10.4.6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不同类别,不同的使用场所条件及配置的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做到操作方便、安全可靠、节约电能、经济技术指标先进。 对于载货电梯和病床电梯可采用简易自动式;乘客电梯可采用集选控制方式,但对电梯台数较多的大型公共建筑宜采用群控运行方式。有条件时宜使电梯具有节能控制、电源应急控制、灾情(地震、火灾)控制及自动营救控制等功能。 住宅及公寓的电梯禁止使用“无司机”自动工作方式。 10.4.7 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应符合防灾系统的设置标准,采取相应的应急操作措施: 10.4.7.1 正常电源与防灾系统的电源转换时,消防电梯能及时投入。 10.4.7.2 发现灾情后电梯能迅速依次停落在指定层,轿厢内乘客能迅速疏散。 10.4.7.3 当消防电梯平时兼作普通客梯使用时,应具有火灾时工作程序的转换装置。 对于超高层建筑和级别高的宾馆、大厦等大型公共建筑,在防灾控制中心宜设置显示各部电梯运行状态的模拟盘及电梯自身故障或出现异常状态时的操纵盘。事故运行操纵盘的内容包括: (1)电梯异常的指示器; (2)轿厢位置的指示器; (3)轿厢起动和停止的指示器、远距离操纵装置; (4)停电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5)地震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6)火灾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10.4.8 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轿厢内应有应急照明(自容方式),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min。轿厢内的工作照明灯数不应少于两个,轿厢底面的照度不应小于51x。 10.4.9 井道内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其具体做法可为: 10.4.9.1 距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0m以内各装一盏灯,中间每隔一定距离(但不宜超过7m)分设若干盏灯。 10.4.9.2 对于井道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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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10.2.1.5 由城市低压网络直接受电的场合,电动机允许全压起动的容量应与地区供电部门的规定相协调。如当地供电部门对允许鼠笼型电动机全压起动容量无明确规定时,可按下述条件确定:

(1)由公用低压网络供电时,容量在11kW及以下者,可全压起动。

(2)由居住小区变电所低压配电装置供电时,容量在15kW及以下者可全压起动。

10.2.2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10.2.2.1 所有的交流电动机均应装设相间短路保护和根据本章第10.2.2.3款至第10.2.2.6款的规定,按具体情况分别考虑装设接地故障、过载、断相及低电压保护。

10.2.2.2 交流电动机的相间短路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相间短路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a.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的不重要负荷。

b.工艺上密切相关的一组电动机,且允许同时起、停时。

(2)短路保护器件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

b.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c.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3)当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为此,应符合下列要求:

a.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采用保护电动机型。

b.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电流和起支时间的交点来选取,但不得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c.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动电流周期分量的1.7~2倍。

(4)经常有人操作的电动机,用过电流继电器保护时,宜选用自动复归的过电流继电器;经常无人操作的电动机,用过电流继电器保护时,宜选用手动复归的过电流继电器。

10.2.2.3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间接接触保护采用自动断电法时,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接地故障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a.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一组电动机。

b.用电设备允许无选择地断电的一组次要的末端线路。

(2)在TN、TT系统中,电动机接地故障保护的装设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的有关规定。

10.2.2.4 交流电动机的过载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运行中容易过载和连续运行的电动机,以及起动或自起动条件严酷而要求限制起动时间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载保护。过载保护宜动作于断开电源。

(2)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载保护。但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堵转保护,其时限应保证电动机起动时不动作。

(3)突然断电将导致比过载损失更大的电动机,不宜装设过载保护。如装设过载保护,可使过载保护作用于报警信号。

(4)过载保护器件宜采用热继电器或过载脱扣器。必要时,对个别较大容量的重要电动机,也可采用反时限特性的过电流继电器。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温度保护装置。

(5)过载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的过载特性相配合。当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宜按下列要求选择:

a.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大于或等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b.保护器件的整定电流:对1型器件(整定电流由电动机的满载电流选定)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对2型器件(整定电流就是最终动作电流)应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0%~130%。必要时,可在起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载保护器件。

10.2.2.5 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用熔断器保护者应装设断相保护,用低压断路器保护者宜装设断相保护。

(2)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额定功率不超3k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3)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带断相保护的热继电器,也可采用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有条件时,可采用温度保护或其他适当的保护。

10.2.2.6 交流电动机的低电压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按工艺或安全条件不允许自起动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此外,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时,应断开足够数量的次要电动机,以保证重要电动机在电压恢复时能自起动:

a.次要电动机一般装设瞬时动作的低电压保护。

b.不允许或不需要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应装设短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一般为0.5~1.5s。

(2)需要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不宜装设低电压保护,但按工艺或安全条件在长时间停电后不允许自起动时,应装设长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一般为9~20s。

(3)低电压保护器件宜采用低压断路器的欠电压脱扣器或接触器的电磁线圈。

当用电磁线圈作低电压保护时,其控制电源宜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如由其他电源供电,则主回路失压时自动断开控制电源。

(4)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一接触器的保护、控制线路时,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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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Sjs——确定电源变压器容量时的计算负荷(kV•A);

连续工作制放射线机及放射线科的其他用电设备计算负荷的总和(kV•A);

B——在确定放射线科变压器容量时,瞬时负荷的计算系数,取;

C——用电负荷的相数,一般取3;

多台放射线机最大相的相瞬时计算负荷(kV•A),其相瞬时计算负荷值按公式10.10.9-3计算。

(10.10.9-3)

式中该相最大两台射线机的相计算负荷(kV•A);

该相其余射线机相计算负荷的总和(kV•A)。

10.10.10 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0.10.10.1 在机房装设的与X射线诊断机配套使用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应按不小于X射线机瞬时负荷的50%或长期负荷100%的较大值进行参数计算,并选择相应的电源开头和保护装置。

10.10.10.2 如厂方供货已配套设置了电源控制柜,其设备不应重复设置操作开关和设备保护。但设备的供电线路应设隔离电器及保护装置,其线路隔离电器和保护装置,应比X射机按第10.10.10.1款的原则确定的计算电源电流大1~2级。

10.10.10.3 多台X射线机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其共用部分线路应按公式10.10.9-3计算的瞬时负荷来选择线路保护参数。

10.10.10.4 其他继续工作制的放射线机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宜参照上述原则选用。

10.10.11 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0.10.11.1 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按满足X射线机电源内阻要求选用,并对选用的导线截面进行电压损失校验。

10.10.11.2 多台X射线机共用同一条供电线路时,其共用部分的导线截面,应按下述两个条件确定并取其较大者:

(1)按供电条件要求电源内阻最小值X射线机确定的导线截面至少再加大一级;

(2)按公式10.10.9-3计算出多台放射线机的瞬时计算负荷,并以该负荷参与共用部分供电线路电压损失计算,以满足每台X射线机均能正常工作而确定的导线截面。

10.10.12 在X射线机室、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CT机扫描室的入口处,应设置红工作标志灯。灯的开闭应受设备的操纵台控制。

10.10.13 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应在X射线机诊断室、治疗室、电子加速器的治疗室和CT机的诊断室、扫描室等室内的显著处,设置紧急切断主机电源的开关。

10.10.14 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在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应设置门、机联锁控制装置。

10.10.15 NMR--CT机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

(2)进入室内的电源电线、电缆必须进行滤波。

10.10.16 医用放射线设备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

10.11 体育馆(场)设备

10.11.1 体育馆(场)电气设备,应根据体育馆(场)规模、级别及体育工艺使用要求设置。

10.11.2 体育场的竞赛场地用电点,宜设电源井或配电箱,其位置不得有碍于竞赛。设置数量及位置由体育工艺确定。

10.11.3 对电源井的供电方式宜采用环形系统供电,而对终点电子摄影计时器供电,宜采用专用线路并应设置不间断电源供电装置(UPS)。

10.11.4 电源井内不同用途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为保证维护人员安全,井内电气设备为单侧布置时,其维护距离不应小于0.60m,电力装置和信号装置分别布置井壁两侧时,其维护距离不应小于0.80m。井内应有防排水措施。

10.11.5 体育场内竞赛场地的电气线路敷设,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穿管理地或电缆沟敷设方式。

10.11.6 终点电子摄影计时器的专用信号盘应在100m、200m、300m及终点(400m)各设一个,终点线跑道内、外侧各设两个。信号线通过管路与终点电子摄影计时房相连接。

10.11.7 体育馆比赛场四周墙壁应设一定数量的配电箱和安全型插座,其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30m。

10.11.8 游泳馆属潮湿场所,供游泳、水球、跳水及花样游泳的计时记分设备及其电源箱(柜)、插座箱及专用信号盘均应为防水、防潮型,室内的管线及用电设施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电源配电箱(柜)宜设在专用计时记分控制室内。专用信号盘安装高度低边距地为1.50m,插座箱底边距地为0.50m。

11 电气照明

11.1 一 般 规 定

11.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使工作区或空间获得:良好的视觉功效,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1.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节能光源高效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1.1.3 电气照明设计,应考虑下列要素:

11.1.3.1 有利于对人的活动安全、舒适和正确识别周围环境,防止人与光环境之间失去协调性。

11.1.3.2 重视空间的清晰度,消除不必要的阴影,控制光热和紫外辐射对人和物产生的不利影响。

11.1.3.3 创造适宜的亮度分布和照度水平,限制眩光减少烦躁和不安。

11.1.3.4 处理好光源色温与显色性的关系,一般显色指数与特殊显色指数的色差关系,避免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不和谐感。

11.1.3.5 有效利用天然光,合理的选择照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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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 供家用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在住宅建筑中设置数量可按以下条件考虑:10m2及以上的居室中应在使用家用电器可能性最大的两面墙上各设置一个插座位置;10m2以下的居室的房间中,可设置一个插座位置;厨房、过厅可各设一个插座位置。在居室中,每一插座位置上必须使用户能任意使用“Ⅰ”和“Ⅱ”类家用电器。 10.8.6 有“Ⅲ”类家用电器的住宅,必须设置不同于其他电压插座的符合规定的安全超低压专用插座。多处需要使用“Ⅲ”类家用电器的住宅,应设置符合本规范第8.3节规定的安全超低压供电系统,并在各使用场所安装必要数量的安全超低压专用插座。在只有个别“Ⅲ”类家用电器的住宅,可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专用插座和220V插头组成一体的供电装置,不得采用220V插头与变压器和插座两部分分开再以导线连接的方式。 10.8.7 当回路上接有二个及以上插座时,其接用的总负荷电流,不应大于线路的允许载流是。 10.8.8 在可能使用“Ⅰ”类家用电器的场所,必须设置带有保护线触头的电源插座,并将该触头与配电线路TT或TN系统中的PE线连成电气通路。 10.8.9 插座负荷宜按下述原则确定:连接固定设备的插座,按额定功率计;连接非固定设备的插座,住宅建筑每个插座按50W计;一般公共建筑每个插座按100W计。 10.8.10 家用电器的电源引线,应采用铜芯绝缘护套软线或电缆,其长度不得超过5m。“Ⅰ”类电器应采用带有专用保护线的引线,其线芯颜色应有明显区别。 10.8.11 插座的形式和安装高度,应根据其周围环境使用条件确定。 10.8.11.1 干燥场所,宜采用普通型插座。当需要接插带有保护线的电器时,应采用带保护线触头的插座。 10.8.11.2 潮湿场所,应采用密闭型或保护型的带保护线触头的插座,其安装高度不低于1.50m。 10.8.11.3 儿童活动场所,插座距地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0m。 10.8.11.4 住宅内插座当安装距地高度为1.80m及以上时,可采用普通型插座;如采用安全型插座且配电回路设有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时,其安装高度可不受限制。 10.8.11.5 对于接插电源时有触电危险的家用电器(如洗衣机等),应采用带开关能断开电源的插座。 10.8.11.6 对于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应采用符合该电压等级而又不同类型的产品,以防止将插头插入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 10.8.12 高级居住建筑,宜设置门铃和防盗报警装置。 10.9 舞 台 用 电 设 备 10.9.1 本节适用于城镇剧场舞台用电设备的配电及选型。 10.9.2 舞台照明光源通常采用白炽灯或卤钨灯。 10.9.3 舞台照明每一回路的可载容量不应小于20A,并与所选用的调光设备型式相适应,使用容量一般可按2~4kW考虑。 10.9.4 舞台照明调光回路数量,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 调光回路数量、直通回路数量及天幕灯区电源容量可参照表10.9.4确定。 天幕灯区应设专用电源线路,其电源开关箱宜设在靠近天幕的墙上。 10.9.5 舞台照明灯光回路的分配可参照表10.9.5确定。 10.9.6 舞台照明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0.9.6.1 各道面光其灯光轴投射到台口线与舞台面的夹角以45~50度为宜,并能射进舞台进深3/5的位置。 10.9.6.2 各道耳光灯光轴经台口边沿与舞台中轴线所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宜大于45度,灯光照射面积宜为表演区纵向的1/2以上。 10.9.6.3 柱光灯分别设在舞台两侧活动台口的框架上,其电源软电缆应能随活动台口水平移动,当不设活动台口时,灯具应设在梯形支架上。 10.9.6.4 侧光灯宜设在舞台两侧的一层天桥上,根据需要也可设置侧光灯吊笼,其光轴射到舞台台中轴线与舞台面的夹角以30~40度为宜。 10.9.6.5 顶光和顶排光灯安装在吊杆上,其电源线应采用软电缆由栅顶电源接线箱引出,随悬吊钢丝绳上、下移动,并设置电缆收放装置。 10.9.6.6 流动光应装在舞台两侧可移动的灯架上,电源插座应分前、中、后三处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凹槽里。 10.9.6.7 追光灯一般设置在面光桥中心区及观众席挑台前檐、后墙或放映室内。 10.9.7 舞台照明设备的接电方法,应使用专用接插件连接,接插件额定容量应留有足够的裕度。 10.9.8 舞台照明调光控制器的选型,对于乙等及以下规模的剧场可选用带预选场装置的控制器;当剧场为甲等规模时,宜选用带有微机的控制装置。 10.9.9 当舞台照明采用可控硅调光设备时,为抑制谐波干扰,可采取下列措施: (1)电源变压器宜选用接线方式为D,ynll的变压器; (2)选用每一调光回路带有滤波装置的调光设备; (3)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应远离电声、电视转播设备的信号线路。当两种线路必须平等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m,若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应大于0.50m,否则应采取屏蔽措施; (4)电声、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宜由与舞台照明不同的变压器接引,或者为这些设备设置变比为1的高屏蔽隔离变压器。 10.9.10 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宜采用单相配电。当采用三相配电时,可采用三相六线或三要四线配电,后者的零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2倍。 10.9.11 舞台电动悬吊设备的控制,宜选用带预选场装置的控制器控制,控制台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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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 民用建筑照明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值可参照附录C.6选取。在计算照明分支回路和应急照明的所有回路时需要系数均应取1。 11.8.4 照明负荷的计算功率因数可采用下列数值: (1)白炽灯--1。 (2)荧光灯(带有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0.95。 (3)荧光灯(不带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0.5。 (4)高光强气体放电灯(带有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0.9。 (5)高光强气体放电灯(不带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0.5。 在公共建筑内不宜使用不带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的荧光灯。 11.8.5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在每个分配电盘中的最大与最小相的负荷电流差不宜超过30%。 11.8.6 特别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盘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也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11.8.7 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11.8.7.1 当采用两路高压电源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干线应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11.8.7.2 当设有自备发电机组时,备用照明的一路电源应接自发电机作为专用回路供电,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电源(如为两台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接自不同的母干线上)。在重要场所,尚应设置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用蓄电池组供电的备用照明,作为发电机组投运前的过渡期间使用。 11.8.7.3 当采用两路低压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应从两段低压配电干线分别接引。 11.8.7.4 当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备用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或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 11.8.8 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备用照明仅在事故情况下使用时,则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11.8.9 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盘的专用回路上,或接引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 11.8.10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应避免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11.8.11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建筑物轮廓灯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00个。 当灯具和插座混为一回路时,其中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组)。 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但住宅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1.8.12 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控的可能性。 11.8.13 插座宜由单独的回路配电,并且一个房间内的插座宜由同一回路配电。 11.8.14 在潮湿房间(住宅中的厨房除外)内,不允许装设一般插座,但设置有安全隔离变压器的插座可例外。 11.8.15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11.8.16 重要场所和负载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规格相同(舞台照明见本规范第10章规定)。 11.8.17 为改善气体放电光源的频闪效应,可将其同一或不同灯具的相邻灯管分接在不同相别的线路上。 11.8.18 不应将线路敷设在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配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11.8.19 观众厅、比赛场地等的照明灯具,当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以及室外照明场所,宜在每盏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11.9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1.9.1 住宅(公寓)电气照明. 11.9.1.1 住宅(公寓)照明宜选用以白炽灯、稀土节能荧光灯为主的照明光源。 11.9.1.2 住宅(公寓)中的灯具,可根据厅、室使用条件选用升降式灯具。 11.9.1.3 起居室的照明宜考虑多功能使用要求,如设置一般照明、装饰台灯、落地灯等。高级公寓的起居厅照明宜采用可调光方式。 11.9.1.4 可分隔式住宅(公寓)单元的布灯和电源插座的设置,宜适应轻墙任意分隔时的变化。可在顶棚上设置悬挂式插座、采用装饰性多功能线槽或将照明灯具以及电气装置件与家具、墙本相结合。 11.9.1.5 厨房的灯具应选用易于清洁的类型,如玻璃或搪瓷制品灯罩配以防潮灯口,并宜与餐厅(或方厅)用的照明光源显色性相一致或近似。 11.9.1.6 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安装在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开关如为跷板式时宜设于卫生间门外,否则应采用防潮防水型面板或使用绝缘绳操作的拉线开关。 11.9.1.7 高级住宅(公寓)中的方厅、通道和卫生间等,宜采用带有指示灯的跷板式开关。 11.9.1.8 为防范而设有监视器时,其功能宜与单元内通道照明灯和警铃联动。 11.9.1.9 公寓的楼梯灯应与楼层层数显示结合,公用照明灯可在管理室集中控制。高层住宅楼梯灯如选用定时开关时,应有限流功能并在事故情况下强制转换至点亮状态。 11.9.1.10 有关住宅(公寓)室内插座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8.5条的规定。 11.9.1.11 每户内的一般照明与插座宜分开配线,并且在每户的分支回路上除应装有过载、短路保护外并应在插座回路中装设漏电保护和有过、欠电压保护功能的保护装置。 11.9.1.12 单身宿舍照明光源宜选用荧光灯,并宜垂直于外窗布灯。每室内插座不应小于2组。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限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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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其电源的控制装置;

(5)低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6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恒定光强的红色灯。中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9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红色光,其有效光强应大于1600cd。高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15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白色光,其有效光强随背景亮度而定。

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有更换光源的措施;

(6)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11.4 照明光源与灯具

11.4.1 室内照明光源的确定,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起动点燃和再启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以及环境条件对光源光电参数的影响。

11.4.2 室内照明应优先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在有连续调光、防止电磁波干扰、频繁开闭或室内装修设计需要的场所,可选用白炽灯或卤钨灯光源。

11.4.3 在选择光源色温时,应随照度的增加而提高。当照度低于1001x时宜采用色温低于3300K的光源。

11.4.4 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6500K的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光源。

11.4.5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种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

11.4.6 当使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混光措施,并宜将两种光源组装在同一盏灯具内。混光比见附录C.4。

11.4.7 在需要进行彩色新闻摄影和电视转播的场所,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3500K(适于室内),色温偏差不应大于150K;或4500~6500K(适于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色温偏差不应大于500K。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应大于65。

11.4.8 在选择灯具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灯具的光强分布、效率、遮光角、类型、造型尺度以及灯的表观颜色等。灯具的分类见附录C.5,

11.4.9 灯具的遮光格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系数不应低于70%,遮光角宜为25~45度。

11.4.10 对于功能性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选用敞开式灯具。

11.4.11 在高空间安装的灯具,如楼梯大吊灯、室内花园高挂灯、多功能厅组合灯以及景观照明和障碍标志灯等不便检修和维护的场所,宜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11.4.12 公共建筑中的门厅、大楼梯厅等处,可采用较高亮度的灯具。

11.4.13 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1.4.14 在选择灯具时,应考虑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11.4.15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现行的《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及《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11.5 照 度 水 平

11.5.1 在选择照度时,应符合下列分级0.1、0.2、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1x。

11.5.2 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分级范围,见表11.5.2。

11.5.3 民用建筑照度标准所规定的照度,系指工作面上的平均维护照度。若设计未加指明时,以距地0.75m的参考水平面作为工作面。

11.5.4 用于备用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当仅作为事故情况下短时使用时可为5%。

用于疏散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1x

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

11.5.5 在民用建筑照明设计中,应根据建筑性质、建筑规模、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等依据表11.5.5-1至表11.5.5-12所列照度标准值选取。一般情况下应取中间值。

11.5.6 对于民用建筑中的技术用房的照度值可按照下列标准采用:

消防控制中心、中央监控室150-200-3001x。

变电室、发电机室、空调机房、冷水机房、锅炉房、电梯机房:75-100-1501x。

11.5.7 对外出租办公楼、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以及正式国际会议厅等照明标准,可按200-300-5001x选取。

11.5.8 对于建筑装饰照明,照度标准可有一个照度级差的上、下调整。

注:①本表系引自现行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②本照度标准中只规定一个指标,在使用中可认为是中间值。

注:有视觉显示屏的作业,屏幕上的垂直照度不应大于1501x。

注:陈列柜和橱窗是指展出重点、时新商品的展柜和橱窗。

注:(1)客房无台灯等局部照明时,一般活动区的照度可提高一级;

(2)理发栏的照度值适用于普通招待所和旅馆的理发厅。

注:①篮球等项目的室外比赛应比室内比赛照度标准值降低一级;

②乒乓球赛区其它部分不应低于台面照度的一半;

③跳水区的照明设计应使观众和裁判员视线方向上的照度不低于2001x;

④足球和曲棍球的观看距离是指观众席最后一排到场地边线的距离。

11.6 照 度 计 算

11.6.1 圆形发光体的直径小于其至受照面距离的1/5或线形发光体的长度小于照射距离(斜距)的1/4时,可视为点光源。

11.6.2 当发光体的宽度小于计算高度的1/4,长度大于计算高度的1/2,发光体间隔较小(发光体间隔)且等距的成行排列时,可视为连续线光源。

h--灯具在计算点上的垂直高度cosθ--受照面法线与入射光线夹角的余弦。

11.6.3 面光源系指发光体的形状和尺寸在照明场所中占有很大比例,并且已超出点线光源所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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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度宜为营业厅照度的2~4倍。 11.9.4.12 营业厅和每层面积超过1500m2时应设有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的顶棚下和疏散出入口的上方。商业建筑的楼梯间照明宜按应急照明要求设计并与楼层层数显示结合。 11.9.4.13 对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的营业厅宜设值班照明和备用照明。 11.9.4.14 大营业厅照明应采用分组、分区或集中控制方式。 11.9.5 旅馆电气照明 11.9.5.1 1~3级旅馆照明宜选用显色性较好的白炽灯、低压卤钨灯和稀土节能荧光灯光源,4级及以下旅馆可选用荧光灯光源。 11.9.5.2 大门厅照明应提高垂直照度,并宜随室内照度(受天然光影响)的变化而调节灯光或采用分路控制方式。门厅照明应满足客人阅读报刊所需要的照度要求。 11.9.5.3 旅馆内建筑艺术装饰品的照度选择可根据下述原则:当装饰材料的反射系数大于80%时为3001x;当反射系数在50%~80%为300~7501x。 11.9.5.4 大宴会厅照明应采用调光方式,同时宜设置小型演出用的可自由升降的灯光吊杆。灯光控制应在厅内和灯光控制室两地操作。 11.9.5.5 设有舞池的多功能厅,宜在舞池区内配置宇宙灯、旋转效果灯、频闪灯等现代舞用灯光及镜面反射球。舞池灯光宜采用计算机控制的声光控制系统,并可与任何调光器配套连机使用。 11.9.5.6 设有红外无线同声传译系统的多功能厅照明,当采用热辐射光源时,其照度不宜大于5001x。 11.9.5.7 酒吧、咖啡厅、茶室、牛排餐厅等照明设计,宜采用低照度水平可调光,在餐桌可配以电烛型台灯,但在收款处应提高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水平。 11.9.5.8 屋顶旋转厅的照度,在观景时不宜低于0.51x。 11.9.5.9旅馆照明灯具宜选用下射灯。当厅室高度超过4m时宜配有大型建筑组合灯具。餐厅和多功能厅的布灯应结合建筑分隔使用的特点。 11.9.5.10 等级标准高的客房可不设一般照明,客房床头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客房的通道上宜设有备用照明。 11.9.5.11 客房照明应防止不舒适眩光和光幕反射,设置在写字台上的灯具亮度不应大于510cd/m2,也不宜低于170cd/m2。 11.9.5.12 客房穿衣镜和卫生间内化妆镜的照明,其灯具应安装在视野立体角60度以外(即水平视线与镜面相交一点为中心,半径大于300mm),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100cd/m2。当用照度计的光检测器贴靠在灯具上测量,其照度不宜大于65001x。邻近化妆镜的墙面反射系数不宜低于50%。卫生间照明的控制宜设在卫生间门外。 11.9.5.13 客房内插座宜选用两孔和三孔安全型双联面板。当卫生间内设有220/110V刮须插座时、插座内220V电源侧应设有安全隔离变压器,或采用其他保证人身安全的措施。 除额定电压为220V以外的各种插座,应在插座面板上标刻电压等级或采用不同的插孔形式 。 11.9.5.14 卫生间内如需要设置红外或远红外设施时,其功率不宜大于300W,并应配置0~30min定时开关。 11.9.5.15 客房的进门处宜设有切断除冰柜、通道灯以外的电源开关(面板上宜带有指示灯),或采用节能控制器。 11.9.5.16 客房设有床头控制板时,在控制板上可设有电视机电源开关、音响选频及音量调节开关、风机盘管风速高低控制开关、客房灯、通道灯开关(可两地控制)、床头照明灯调光开关、夜间照明灯开关等。有条件时尚可设置写字台台灯、沙发落地灯等开关。等级标准高的客房的夜间照明灯用开关宜选用可调光方式。 11.9.5.17 客房各种插座及床头控制板用接线盒一般装在墙上,当隔音条件要求高且条件允许时,可安装在地面上。 11.9.5.18 高级客房内用电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装设有过、欠电压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 11.9.5.19 旅馆的公共大厅、门厅、休息厅、大楼梯厅、公共走道、客房层走道以及室外庭园等场所的照明,宜在服务台(总服务台或相应层服务台)处进行集中遥控,但客房层走道照明就地亦可控制。健身房照明宜在男女服务间分别设置遥控开关。 11.9.5.20 旅馆的疏散楼梯间照明应与层层数的标志灯结合设计,并宜采用应急照明灯。 11.9.5.21 旅馆的休息厅、餐厅、茶室、咖啡厅、牛排餐厅等宜设有地面插座及灯光广告用插座,客房层走道应设有清扫用插府。 11.9.5.22 旅馆的潮湿房间如厨房、开水间、洗衣间等处,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机房照明可采用荧光灯,布灯时应避免与管道安装的矛盾。 11.9.5.23 地球(保龄球)室照明应避免眩光,宜彩用反射型白炽灯或卤钨灯所组成的光檐照明。光檐照明应垂直于球体滚动通道方向布置。每道光檐照明的间距宜在3.5 ~4.0m。 高尔夫球模拟室可采用荧光灯组成的光檐照明并在房间四周设置。 室外网球场或游泳池,宜设有正常照明,同时应设置杀虫灯(或杀虫器)。 11.9.5.24 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应设有适应区照明。 11 9.6 医院电气照明 11.9.6.1 医院照明设计应合理选择光源和光色,对于诊室、检查室和病房等场所宜采用高显色光源。 11.9.6.2 诊室、护理单元通道和病房的照明设计,宜避免卧床病人视野内产生直射弦光。 11.9.6.3 护理单元的通道照明宜在深夜可关掉其中一部分或采用可调光方式。 11.9.6.4 护理单元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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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谢谢,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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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ni zhen  lih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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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就这样被写出来了 真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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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辛苦了,楼主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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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学习,正是我需要的,谢谢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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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楼主

先谢谢了,我仔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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