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渠的超高是指设计水面到明渠顶和高度......
4.12 渠 道
4.12.1 在地形平坦地区、埋设深度或出水口深度受限制的地区,可采用渠道(明渠或盖板渠)排除雨水。盖板渠宜就地取材,构造宜方便维护,渠壁可与道路侧石联合砌筑。
4.12.2 明渠和盖板渠的底宽,不宜小于0.3m。无铺砌的明渠边坡,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按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取值;用砖石或混凝土块铺砌的明渠可采用1:0.75~1:1的边坡。
4.12.2 明 渠 边 坡 值
地 质 边 坡 值
粉砂 1:3~1:3.5
松散的细砂、中砂和粗砂 1:2~1:2.5
密实的细砂、中砂、粗砂或粘质粉土 1:1.5~1:2
粉质粘土或粘土砾石或卵石 1:1.25~1:1.5
半岩性土 1:0.5~1:1
风化岩石 1:0.25~1:0.5
岩石 1:0.1~1:0.25
4.12.3 渠道和涵洞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渠道接入涵洞时,应考虑断面收缩、流速变化等因素造成明渠水面壅高的影响;
2 涵洞断面应按渠道水面达到设计超高时的泄水量计算;
3 涵洞两端应设挡土墙,并护坡和护底;
4 涵洞宜做成方形,如为圆管时,管底可适当低于渠底,其降低部分不计入过水断面。
4.12.4 渠道和管道连接处应设挡土墙等衔接设施。渠道接入管道处应设置格栅。
4.12.5 明渠转弯处,其中心线的弯曲半径一般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盖板渠和铺砌明渠可采用不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2.5倍。
4.2.4 排水管渠的最大设计充满度和超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本规范表4.2.4的规定取值;
表4.2.4 最大设计充满度
管径或渠高(mm) 最大设计充满度
200~300 0.55
350~450 0.65
500~900 0.70
≥1000 0.75
注:在计算污水管道充满度时,不包括短时突然增加的污水量,但当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时,应按满流复核。
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3 明渠超高不得小于0.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