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应设面积不小于3m2的缓冲室,其洁净度级别应与洁净度高的一侧同级,并不应高于1000级。对物流应设传递窗。洁净区内在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区域之间宜设置隔断门。
第十六条 洁净手术部的内部平面布置和通道形式应符合功能流程短捷和洁污分明的原则,一般可选用尽端布置、中心布置、侧向布置或环状布置中的一种。污物具有就地消毒和包装措施的可采用单通道,否则可采用洁污分开的双通道;当具备分流条件时,可采用多通道;当有外廊时,外廊宜设计为清洁走廊。
第十七条 洁净手术室的净高宜为2.8-3m。
第十八条 人、物用电梯不应设在洁净区。受条件限制必须设在洁净区时,则必须在出口设缓冲室。
第十九条 刷手间宜分散设置,每2-4间手术室应单独设立一间刷手间。当条件具备时,也可将剧手地设在洁净走廊内
第二十条 洁净手术部的地面应采用耐磨、耐腐蚀、不起尘、易清洗和防止产生静电的材料。一般情况下可采用现浇嵌铜条水磨石地面以及涂料、卷材地面。
第二十一条 洁净手术部的墙面应采用不起尘、平整易清洁的材料。一般情况下可采用整体或装配式壁板, IV 级(不含)以下洁净用房可采用大块瓷砖或涂料。
第二十二条 洁净手术室门净宽不宜小于1.4m,宜采用设有自动延时关闭装置的电动悬挂式自动推拉门。
第二十三条 洁净手术室及 I 、 II 级洁净辅助用房不应设外窗, III 、 IV 级洁净辅助用房可设双层密闭外窗。
第四章 洁净手术室基本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