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防火和疏散
第4.3.1条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吊顶材料应为非燃烧体,
其耐火极限不宜小于0.25小时。
第4.3.2条 洁净厂房内一般的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可按附录三进 行分类。
第4.3.3条
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采用单层厂房。其防火墙间最 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厂房应为3,000平方米,多层厂房应为2,000平方米。
第4.3.4条
甲、乙类生产或设置在甲、乙类生产环境中的装配式洁净室, 其顶棚和壁板(包括内部填充物)应为非燃烧体。
第4.3.5条
在一个防火区内的综合性厂房,其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 之间应设置非燃烧体隔墙封闭到顶。隔墙及其相应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
时,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小时。穿过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 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第4.3.6条
技术竖井井壁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井 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小时;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
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 周围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第4.3.7条
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
口的数量,均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者,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总建筑面积不用过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内的
生产人员总数不用过5人;
二、丙、丁、戊类生产厂房,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者。
安全出口应分散均匀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用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
第4.3.8条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和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 散方向开启。安全疏散门不得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第4.3.9条
当洁净厂房同层外墙上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区的门窗, 其洞口间距大于80米时,则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毫米,高度不应小于1800毫米,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附设阳台,并从二层起向上设爬楼。
第四节 室内装修
第4.4.1条 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
且在温度和湿度等变化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墙面内装修当需附加构造骨架和保 温层时。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第4.4.2条
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 避免眩光、便于除尘等要求;应减少凹凸面,阴阳角做成圆角。室内装修宜采用
于操作;如为抹灰时,应采用高级抹灰标准。
第4.4.3条 洁净室的地面,应符合平整、耐磨、易除尘清洗、不易积聚
静电、避免眩光、并有舒适感等要求。
第4.4.4条 洁净厂房技术夹层的墙面、顶棚宜抹灰。如需在技术夹层内 更换高效空气过滤器时,宜增刷涂料饰面。
地面、回风地沟和位于地下的技术夹层,应采用防水或防潮、防霉措施。 建筑风道和回风地沟的内表面装修标准,应与整个送、回风系统相适应,并
应易于除尘。
第4.4.5条 洁净室和人员净化用室设置的外窗,应采用双层玻璃金属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第4.4.6条
洁净室内的密闭门宜朝空气洁净度较高的房间开启。无窗洁 净室的密闭门上宜设观察窗。
第4.4.7条 洁净室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
均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4.4.8条 洁净室内的色彩宜淡雅柔和。室内各表面材料的光反射系数,
顶棚和墙面宜为0.6-0.8;地面宜为0.15--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