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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的分析
2.1
空气洁净度级别设定
我国GMP(1998)与ISO146~一l(即洁净室
及其相关受控环境一第一部分:空气洁净度级
别)、欧盟EU
GMP关于空气洁净度级别设置的
对应关系如表1。就我国目前国情来看,级别向
上延伸还无必要,而向下设置的30万级是很有意
义的。国外对非无菌制剂的生产环境没有洁净度
要求,我国设立30万级作为非无菌药品、口服固
体药的暴露工序等的洁净级别,对扩大药品质量
的保障范围是有好处的。另外,有些本应控制在
10万级的药品,由于生产过程中固体药粉外泄而
增加了空气中的微粒数,此时测得的粒子数已不
再是尘粒的概念,将其控制在10万级是不合理
的,而30万级的设定为这类情况放宽要求,避免
资源浪费提供了可能。
另外,我国GMP(1998)对制药各工序、各
药种都制定了具体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具有很好
的可操作性。我国GMP(1998)关于洁净级别划
分的规定是合理的。
2.2
浓度极限值的设定
在悬浮粒子浓度设定上,我国GMP(1998)
是静态标准,而ISO146~一1则不对应于特定的测
试状态。仅从数值上看,我国GMP(1998)比
ISO14644—1相应级别的限制要稍严一点儿。但
是,
由于我国GMP(1998)是静态标准,而对于
洁净室(区)动态监测是必要的,要想使动态监
测有章可循,就要对动态下的浓度极限有所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我国GMP(1998)应进一步对动
态下的浓度极限作出规定,这一点可参照欧盟EU
GMP的相关规定(见表1)。
2.3
关于控制粒径的选取
ISO14644—1规定如果需要测定一个以上粒径
粒子的浓度以确定是否达标,则大粒径D:要至少
是小粒径D.的1.5倍以上。
我国的GMP给出两个控制粒径0.5
m 和
5 m,是符合ISO14644—1的规定的。而且实践表
明,对于药厂用两个粒径来把关是合适的。因为
往往以≥0.5
m判断可以达标而以≥5 m判断则
不达标。但是,用0.5 m和5 m
的组合作为控制
粒径是否是最佳选择呢?
从表1可以看到,对于10o级洁净室,我国
GMP (1998)规定空气中大于等于5 m
的微粒数
为0,而因为在实际测试中由于其它原因而使粒
子计数器发生计数的情况时有发生,计数器存在
“伪”计数的现象。所以0这个极限值在实际测试
中是值得商榷的,也是存在很大偶然误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