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使地下建筑照明设计能够满足长期使用的视觉功效、保证技术先进、使用安全、维护方便,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下商场、旅馆、医院和停车场的照明设计。
1.0.3 地下商场、旅馆、医院和停车场的照明设计除遵守本标准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人防工程应执行人防工程的现行规定。
2 名词、术语
2.0.1 过渡照明 为减少建筑物内部与外界过大的亮度差而设置的使亮度可逐次变化的照明。
2.0.2 散射照度 全阴天时室外水平面的照度。
2.0.3 年平均散射照度 日出后半小时到日落前半小时,每小时测得的散射照度的年平均值。
3 照度标准
3.1 一般规定
3.1.1 地下建筑照明照度值按以下系列分级: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 和500Lx。
3.1.2 照度标准值是指工作、活动或生活场所参考平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3.1.3 照度标准值为维护照度值,维护系数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注:①对特别清洁的房间如手术室可取 0.80;
②本表适用于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当采用卤钨灯、白炽灯时,维护系数可提高0.05。
3.1.4 各类建筑物的不同活动或作业类别,照度标准值规定高、中、低三个值。一般情况下取中值,可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情况、所处地区等因素,从中选出适当的照度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