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第3节 用水量标准
第3.0.1条规定: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地域分区 / 日用水量(L/人·d) / 适用范围
一 / 80~135 /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二 / 85~140 /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
三 / 120~180 /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安徽
四 / 150~220 / 广西、广东、海南
五 / 100~140 /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六 / 75~125 / 新疆、西藏、青海
按上述人日均生活用水量标准,就可计算出不同地域分区供水人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