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中正机场一年约有2,000万人次出入境,其中约75%为国人。除特别的情形之外,均不需要额外的查验工作。而目前大陆人士来台,在入出境管理局均会留有资料(第一次进入台湾时),但是若该人变造一个新身份进入台湾,以目前做法是无法发现的,而未来导入指纹比对或人脸辨识,应可有效解决此一问题。电子护照的应用即在护照上加入电脑晶片,融合最新的电子文件保护概念与生物辨识,晶片存放护照持有人的基本资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出生地、护照发行日期、有效日期、护照号码,以及持有者的照片。除基本资料外晶片记录持照人的指纹、掌纹、脸部或眼球虹膜等个人特有生物特征,经扫描后转化成分析的数据资料,由于这种生物检测系以每个人独特的生物特征来辨识身分,难以替代或伪造,逐渐被应用在查缉非法移民、非法外籍劳工及恐怖组织犯罪。当然电子护照也能保护持有人的资料被不当变更,同时能防止晶片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之下被不当读取。
图1、国际机场自动查验快速通关系统情境示意图

资料来源:经济部RFID公领域应用推动办公室整理
台湾虽不是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ICAO)会员国,但民航局正密切注意ICAO制订的电子护照标准,包括格式及生物特征项目,同时将建议外交部配合国际民航组织规定发行电子护照,机场设备也将做必要的更新,以与国际接轨并增加我国机场安全。
有鉴于国内身份辨识系统的建立不确实,较难做到人与证件结合,入出境管理局愿意自行建立/管理一个指纹资料库,仅于通关时比对旅客之指纹资料,但并不写入护照,且所建立的资料并不公开,以免在隐私权方面产生顾虑。而采取十指之指纹的做法,恐怕国人接受度不高,所以先期可能先采两手姆指的指纹。目前航空公司的机组员入出境并不走一般入出境查验门,而是走公务门。且是用纸本核对的方式来确认,无法得知入出境机组员的正确身份。
所涉相关法规
国际机场自动查验快速通关系统所涉法规主要与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国际机场旅客入出境资料处理中心暂行组织规程有关,其他尚有许多相关之入出境管理法规及主要条文列举如下:
。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 (民国90年09月12日修正)
。内政部警政署办事细则 (民国91年05月06日修正)
。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国际机场旅客入出境资料处理中心暂行组织规程 (民国90年12月04日修正)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民国84年08月11日公布)
表 1、机场自动查验快速通关相关法规



资料来源:经济部RFID公领域应用推动办公室整理
综整上述法规,目前国内入出境法规已规定人员物品等项目须做好详细的安全检查,凭相关证件进出。以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第三章第一节第19条为例,从航空器清舱检查核对舱单、航空站管制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载运之物品、旅客和机组人员手提与托运之行李,层层严谨规范入出境管理的安全性及资料的完整性。这些检查动作在资料部份目前多依赖海关人员采纸本与电脑资料的核对来管制,物品则依赖航警利用探测仪器或警犭来查验,整体检查时间相当费时,但为了安全理由也只得牺牲效率,要求航空公司及旅客提前准备接受检查。
未来采取RFID结合主管机关核发的证件,配合执行入出境管理采用电子护照及国际机场自动查验快速通关系统,将可自动且快速完成相关查验动作,于法规的部份有必要修订办事细则与作业规范,将RFID结合电子护照或必要之证件以加速通关作业,否则仍须实施详细检查。
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国际机场旅客入出境资料处理中心暂行组织规程第2条规范该中心所掌理的事项,包括资讯系统之发展、规划、硬体配备采购、人员训练、安全防护及其他一般行政管理事项。未来导入RFID以后,其职掌势必有所异动,故应深入检讨如何与RFID系统相互搭配,以达到安检的要求,防止非法人员出入境的事件发生。
当然个人资料也必须有完整保护的配套,以符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7条有关「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搜集或电脑处理之规定」。同时也须符合入出境管理之资讯安全政策,确保相关业务资讯之机密性、完整性与可用性,防止敏感与民众个人资料外泄与遗失。依据组织发展需要,考量资讯资产风险,同时建立各项规划、操作与控制资讯安全过程之标准作业程序,建立完整、可行、有效之RFID资讯安全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