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机械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火灾自动报警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2.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3.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4.上述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5.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五、系统各种设备的验收要求:
1.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现行国家标准GB4717中功能要求。
①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②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③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不应少于5台。
3.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①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②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②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③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①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②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③水流指标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6。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①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③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上述实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8.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9.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①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②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③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11.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②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③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六、各项检验项目中,如有不合格者,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